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在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并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