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综合管廊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电网专项规划,预留电力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原预留电力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的,提出变更方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供新的电力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新建、改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预留电力设施的位置、走廊和通道。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