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应的城乡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交通公路路网规划、林业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并划定电网规划控制区范围,明确有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