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