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