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林业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