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