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