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