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