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