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