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