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