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