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废旧物品、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