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