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