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七条有效市或者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