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