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