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