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