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