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七条有效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