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