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