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延安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延安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延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