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延安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