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延安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与革命旧址保护无关的工程;(五)侵占革命旧址的土地和设施;(六)其他对革命旧址构成破坏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