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做好革命旧址的日常养护;(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排查安全隐患;(三)开展革命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四)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维护;(五)建立并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