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婚礼。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