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与当事人签订婚事新办承诺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