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婚事新办的原则,指导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婚礼的必要程序、婚宴酒席的具体规模、礼金标准、婚事操办天数等。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