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纳入信用监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