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纳入信用监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