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于房屋拆迁、土地收回、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以及邻避项目等工程,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