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