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