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