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纠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