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电梯相关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