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电梯相关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注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