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