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