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