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