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