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