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未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逃生教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