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或者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