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