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职责和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