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