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