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定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